A公司有两位股东,甲股东持股比例为70%,乙股东持股比例为30%。A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A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分红500万。A公司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九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分红必须由股东会决定。在A公司的情况下,由于甲股东持股比例为70%,乙股东持股比例为30%,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可以授权但不具备分配利润的权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作出的分红决议无效。
按照中国法律,在没有任何特殊约定或协议的情况下,分红应当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所以,在A公司中,甲股东所占比例为70%,乙股东所占比例为30%,应当按照这个比例来划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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