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评估
必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扩展资料: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七)评估工作底稿;(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十)其他有关情况。
AI智能问答网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除特别注明外均来源于网友提问,生成式AI回答,请谨慎甄别,未经许可,严谨转载。
点击这里>>使用必应AI助手,更聪明、更完整、更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