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时,其所购买的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说法错误的是。
购进环保设备投资抵免,不含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扩展资料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由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的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抵免的国产设备,应为1999年7月1日以后用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和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既有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不允许抵免的财政拨款购置国产设备投资额,以其余额来计算抵免投资额。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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