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怎样账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的规定,企业自200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设备,将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并经过国税、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生产用设备),同时支付运输费用1000元,在取得货物运费专用发票并经税务部门稽核比对无误后,其会计处理方法为: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70借:固定资产 930贷: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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